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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身危害性相对较低高低温试验箱

发布者:无锡玛瑞特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:2021/3/19 3:17:05 点击次数:423 关闭

  1月26日,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赵春华非法持有上诉一案,并依法当庭宣判。被羁押105天后,51岁的赵春华终被改判缓刑,获得自由并与家人团聚。

  此案发生后引起了广泛热议,多位学者专家认为当前法院量刑所用认定标准存在缺陷,应该修改,昨天(2月4日),赵春华的二审辩护律师徐昕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,对于赵春华判三缓三的决定,法院有着自己的理由。

  对于《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》所依据的试验级理由不科学、不合理的争议,判决书显示,《管理法》第四十六条规定:“本法所称,是指以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,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,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,”此规定未包含可够执行的、具体的量化标准,需要由有权机关作出进一步规定。《管理法》第四条明确规定“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管理工作”,据此公安部作为管理主管部门有权制定相关规定,本案鉴定所依据的《公安机关涉案性能鉴定工作规定》《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》均合法有效,应当试用。

  对于赵春华不知自己持的是,而是玩具枪的争议,判决书显示,法院认为:涉案外形与制式高度相似,以压缩气体为动力、能正常发射、具有一定致伤力和危险性,且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购买获得,赵春华对此明知,其在此情况下擅自持有,即具犯罪故意。至于枪形物致伤力的具体程度,不影响主观故意的成立。

  对于一审法院量刑过重的争议,判决书则显示:法院认为赵春华违反国家管理规定,非法持有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罪,且情节严重,应依法予以处罚。原审判决认定赵春华犯非法持有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罪准确,审判程序合法。关于上诉人赵春华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,本院认为,上诉人赵春华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6支,依照法院规定已构成非法持有罪,且属情节严重,应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  综合考虑赵春华非法持有的均刚刚到达认定标准,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,其非法持有的目的是从事经营,主观恶性,人身危害性相对较低,二审期间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认罪态度较好,有悔罪表现等情节,可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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